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宏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 年度聲沒字第32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魏宏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緝字第391 號、第392 號、第393 號、第394 號、第39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7包(毛重共5.36公克),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毒聲字第191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8 年12月16日釋放出所,並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緝字第391 號、第392 號、第393 號、第394號、第39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被告於108 年3 月18日所犯之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即108 年度毒偵字第1899號案件),因係在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前所為,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108 年12月19日簽結在案而未起訴,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不起訴處分書、簽呈各1 份在卷可稽。
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稽,足認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
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7 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連同查獲之前開毒品沒收銷燬之。
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葵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附表:
┌──┬────────┬──────────────────────┬───────────┐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 備註 │ 鑑驗報告 │
├──┼────────┼──────────────────────┼───────────┤
│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 │白色或透明晶體1 包(編號1 ),毛重1.5852公克│臺北榮民總醫院108 年5 │
│ │ │,淨重1.1116公克,取樣0.0017公克,餘重1.1099│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C904│
│ │ │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0237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
├──┼────────┼──────────────────────┤(見108 年度偵字第9417│
│ 2 │甲基安非他命3包 │白色或透明晶體3 包(編號2 、3 、6 ),毛重3.│卷第64頁) │
│ │ │0414公克,淨重1.9570公克,取樣0.0027公克,餘│ │
│ │ │重1.9543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 3 │甲基安非他命2包 │白色或透明晶體2 包(編號4 、5 ),毛重0.9480│臺北榮民總醫院108 年5 │
│ │ │公克,淨重0.4382公克,取樣0.0030公克,餘重0.│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C904│
│ │ │4352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0237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㈡│
├──┼────────┼──────────────────────┤(見108 年度偵字第9417│
│ 4 │甲基安非他命1包 │土黃色晶體1 包(編號7 ),毛重0.2688公克,淨│卷第65頁) │
│ │ │重0.0358公克,取樣0.0013公克,餘重0.0345公克│ │
│ │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