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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心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106 年度偵字第10710 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聲沒字第20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心惠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10710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均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亦為刑法第38條第2項所明定。
又若查獲之偽藥、禁藥業經行政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沒入並銷燬,參照司法院34年院字第2832號解釋則不得更為沒收之諭知;
然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參見司法院(82)廳刑一字第7660號研究意見參照)。
三、經查,被告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3項過失輸入禁藥罪之犯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0000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且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物含有Phenolphthalein 及Sibutramine 成分,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物含有Acetaminophen 、Benproperine、Fluoxetine、Phenolphthalein 及Sibutramine 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6 年3 月2 日FDA 研字第1050052945號檢驗報告書1 紙在卷可稽(見偵卷第26頁),且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亦尚未經行政機關沒入銷燬,另有緩起訴處分書1 紙、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1 張、臺北關扣押收據及搜索筆錄1 紙、通訊軟體及電腦螢幕截圖16張、扣案物照片6 張等件附卷可佐(見偵卷第7 頁至第14頁、第18頁、第21頁至第23頁)。
是本件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準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自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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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 │數量│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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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湯姆生紐斯葆濃縮藤黃果膠囊│36瓶│每瓶60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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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湯姆生紐斯葆OB蛋白膠囊 │16瓶│每瓶60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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