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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沛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聲沒字第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沛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2293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經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且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本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及海洛因成分,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UL/2019/00000000、UL/2019/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2紙附卷可稽,堪認上開如附表所示之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無訛。
再被告因本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22931 號不起訴確定在案,業經本院核閱卷證確認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上開如附表所示之物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又上開扣案物之包裝袋並未與毒品完全析離,就該毒品與包裝袋,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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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扣 案 物 │ 數量 │ 備 註 │
├──┼──────────┼────┼──────────────┤
│1 │透明結晶4包(含袋合 │4包 │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
│ │計毛重4.29公克,總淨│ │ 陵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毒│
│ │重3.6306公克,因鑑驗│ │ 偵字第2682號卷第71頁) │
│ │取用4號0.0047公克, │ │2.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
│ │驗餘含袋共計毛重4.28│ │ 用藥物檢驗報告(毒偵字第 │
│ │53公克) │ │ 2682號卷第177頁)(經檢驗 │
│ │ │ │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2 │白色粉末2包(含袋合 │2包 │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
│ │計毛重0.56公克,總淨│ │ 陵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毒│
│ │重0.1840公克,因鑑驗│ │ 偵字第2682號卷第71頁) │
│ │取用5號0.0072公克, │ │2.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
│ │驗餘含袋共計毛重0.55│ │ 用藥物檢驗報告(毒偵字第 │
│ │28公克) │ │ 2682號卷第179頁)(經檢驗 │
│ │ │ │ 含海洛因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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