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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光復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9年度聲沒字第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暨包裝袋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光復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9年4月13日以108年度毒偵字第3966號、第5348號、第6847號、109年度第397號、第19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而上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一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鑑定結果,分別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另上開案件所查扣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屬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次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
而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於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涉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3966號、第5348號、第6847號、109 年度第397 號、第19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憑。
而上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送鑑後,均確檢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稽,是如附表一所示之扣案毒品均為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另直接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既係用於包裹毒品,防其裸露、逸出、潮濕,便於持有,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從析離,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
而因送鑑用罄之部分毒品既已不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又上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屬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毒品行為所用之物乙情,經被告供明在卷,堪認附表二所示之扣案物品確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而屬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無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之。
從而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附表一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及單位 │
├──┼───────┼──────────────┤
│ 1 │白色粉末 │1包 │
│ │(海洛因) │(含袋毛重0.79公克,淨重 │
│ │ │0.5676,因鑑驗取用0.0086公克│
│ │ │,驗餘淨重0.5590公克) │
│ │ ├──────────────┤
│ │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
│ │ │藥物實驗室-臺北108年8月6日濫│
│ │ │用藥物檢驗報告(UL/2019/9039│
│ │ │9001)(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 │108年度毒偵字第5348號卷第63 │
│ │ │頁) │
├──┼───────┼──────────────┤
│ 2 │透明結晶 │1包 │
│ │(安非他命) │(含袋毛重0.43公克,淨重 │
│ │ │0.2105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3│
│ │ │公克,驗餘淨重0.2082公克) │
│ │ ├──────────────┤
│ │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
│ │ │藥物實驗室-臺北108年10月3日 │
│ │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UL/2019/90│
│ │ │0000000)(見臺灣桃園地方檢 │
│ │ │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5348號卷 │
│ │ │第64頁) │
└──┴───────┴──────────────┘
附表二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及單位 │
├──┼──────┼───────────────┤
│ 1 │紙杓子 │1支 │
│ │ │(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 │
│ │ │毒偵字第3966號卷第37頁) │
├──┼──────┼───────────────┤
│ 2 │削尖吸管 │1支組 │
│ │ │(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 │
│ │ │毒偵字第3966號卷第37頁) │
├──┼──────┼───────────────┤
│ 3 │注射針筒 │3支 │
│ │(已使用過)│(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 │
│ │ │毒偵字第6847號卷第67頁、108年 │
│ │ │度毒偵字第5348號第74頁) │
├──┼──────┼───────────────┤
│ 4 │殘渣袋 │3個 │
│ │ │(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 │
│ │ │毒偵字第6847號卷第67頁)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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