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單禁沒,357,202005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忠皓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35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殘渣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忠皓前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戒毒偵字第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之扣案物殘渣袋1 只,經使用乙醇沖洗,檢出海洛因成分,屬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就前揭殘渣袋1 只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再者,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經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王忠皓前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戒毒偵字第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

而該案所查扣之殘渣袋1 只,經乙醇沖洗,確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 年2 月2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 份在卷可稽(見108 年度他字第1241號卷第16頁),足認上開殘渣袋內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且難以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