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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國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具有殺傷力制式半自動手槍壹支(含彈匣貳個,槍枝管制編號○○○○○○○○○○號)、具殺傷力非制式子彈捌顆及制式子彈參顆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於判決前死亡,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445 號為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扣案之制式手槍1 支(含彈匣2 個)、非制式子彈8 顆及制式子彈3 顆,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物品,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及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445 號為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有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呈現如附表所示之鑑定結果,則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108 年1 月8 日刑鑑字第1078021674號鑑定書1 份在卷可考,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之管制物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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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扣案物 │ 鑑定結果 │
├──┼────────┼────────────┤
│ 1 │手槍1 枝(槍枝管│係口徑9MM 制式半自動手槍│
│ │制編號:00000000│,為以色列IMI 廠JERICHO-│
│ │61號) │941-F 型,槍號為00000000│
│ │ │,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
│ │ │同口徑制式子彈使用,認具│
│ │ │殺傷力。 │
├──┼────────┼────────────┤
│ 2 │送鑑子彈12顆為非│均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
│ │制式子彈 │組合直徑約8.7mm 金屬彈頭│
│ │ │而成,採樣4 顆試射,均可│
│ │ │擊發,認具殺傷力。 │
├──┼────────┼────────────┤
│ 3 │送鑑子彈5 顆為口│制式子彈,採樣2 顆試射,│
│ │徑9MM 之制式子彈│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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