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麗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聲沒字第36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大麻油參瓶、大麻軟糖陸塊(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瓶具參個、包裝袋陸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麗美涉嫌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94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查扣之大麻油3 瓶、大麻軟糖6 塊,經送檢驗,均含大麻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扣案之大麻油3 瓶、大麻軟糖6 塊,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認均含大麻成分,此有該局調科壹字第10823207720 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而大麻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是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予以宣告沒收銷燬。
又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瓶具3 個、包裝袋6 個(包裝方式詳見卷附扣押物品照片,見他字卷第25頁),因無法與所盛裝之毒品相析離而分別秤重,且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與該等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至鑑驗用罄部分,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