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單禁沒,374,2020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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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9 年度聲沒字第36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前毛重零點參參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民眾於民國109 年1 月18日拾獲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前毛重0.33公克),因查無實際犯罪行為人,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以109 年度他字第2020號簽結在案。

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毛重0.33公克)係違禁物,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著有解釋在案。

三、經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前毛重0.33公克),因查無實際犯罪行為人,故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簽結在案,有桃園地檢署檢察官109 年度他字第2020號109 年3 月18日簽呈1 份在卷可稽。

而前揭扣案物經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2 月20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20/00000000)1 份在卷可稽(見他卷第33頁),堪認係違禁物無訛。

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 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本件因鑑驗用罄0.0026公克部分,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馮昌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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