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單禁沒,377,2020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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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宥洋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案件(109 年度聲沒字第15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主要成分四氫大麻酚之香菸壹枝(毛重共零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游宥洋因施用及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07 年度偵字第4438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240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扣得第二級毒品大麻香菸1 枝(毛重共0.1 公克),經鑑驗確檢出含四氫大麻酚成分,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游宥洋前開施用第二級毒品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4438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240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

而該案所查扣之大麻香菸1 枝(毛重共0.1 公克),送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確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有該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8/00000000)1 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至上開大麻香菸取樣鑑驗部分,既已鑑析用罄,業已銷燬,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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