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單禁沒,386,2020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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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添樹(已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3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袋毛重零點伍壹公克,鑑驗用罄零點零零柒貳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袋毛重零點柒貳公克,鑑驗用罄零點零零貳捌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游添樹於民國108 年8 月間持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業經不起訴確定在案,而於被告處扣得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爰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又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復有明文。

三、經查,前開施用毒品案件,因被告死亡,而經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34051 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扣案之白色粉末1 包、透明結晶2 包,分別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考,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扣案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因鑑驗所耗損之上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再者,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等包裝袋與殘留其上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均因無法析離,且均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故均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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