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AENPATCHA APHISIT(泰國籍)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9 年度聲沒字第38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9 年度毒偵字第469 號被告SAENPATCHA APHISIT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經檢驗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品,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毒品鑑定書1 紙在卷可稽。
經核上開卷內之扣押物品清單、判決書及鑑定書後,認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林虹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明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3 日
附表:
┌──┬────────┬─────┬────────┐
│編號│ 名 稱 │重 量│ 備 註 │
├──┼────────┼─────┼────────┤
│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含袋毛重14│包裝之塑膠袋與所│
│ │非他命7包 │.7580 公克│包裝之甲基安非他│
│ │ │,淨重13.3│命於物理外觀上二│
│ │ │440 公克,│者已附合為一體而│
│ │ │取樣0.0002│難以析離。 │
│ │ │公克,餘重├────────┤
│ │ │13.3438 公│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 │ │克。 │航空醫務中心109 │
│ │ │ │年11月12日航藥鑑│
│ │ │ │字第0000000 號毒│
│ │ │ │品鑑定書。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