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單禁沒,454,2020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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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4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白鴻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 年度聲沒字第45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白鴻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毒聲字第429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9 年4 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1543號、109 年度毒偵緝字第112 、11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為警查扣透明結晶1 包(含袋毛重0.29公克、淨重0.026 公克、驗餘淨重0.0245公克)經送檢驗,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屬違禁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復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並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毒聲字第429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9 年4 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1543號、109 年度毒偵緝字第112 、11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各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上揭等情足堪認定。

㈡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驗,檢驗結果確含有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08 年度安字第1936號扣押物品清單、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各乙紙在卷足憑(見毒偵5024號卷第101 、137 頁),是前開扣案物依首揭規定所示,自屬違禁物,除鑑驗時滅失部分不再諭知沒收銷燬外,其餘部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銷燬。

又盛裝上揭毒品之外包裝袋,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宣告沒收銷燬。

㈢綜上,本件檢察官聲請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啓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詠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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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名稱及外觀│數量、重量          │鑑驗結果  │鑑驗報告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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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明結晶(含包│壹包(含袋毛重零點貳│第二級毒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裝袋壹只)。  │玖公克、淨重零點零貳│甲基安非他│濫用藥物實驗室(報告編號│桃園分局108 年度│
│              │陸公克、驗餘淨重零點│命陽性反應│:UL/2019/00000000,報告│安字第1936號扣押│
│              │零貳肆伍公克)。    │。        │日期:2019/9/16 ,檢體編│物品清單編號1 。│
│              │                    │          │號:DD-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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