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單禁沒,485,20200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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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4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愽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單獨沒收案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7 月1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
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姓名欄及理由欄一第一行之「張博雄」均應更正為「張愽雄」。

理 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漏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亦有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349 號判決意指可參。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說明予以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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