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單禁沒,5,2020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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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恩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10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毛重貳點壹玖玖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恩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8年5 月7 日執行完畢釋放,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471 號、第1388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單獨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8年5 月7 日執行完畢釋放,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471 號、第1388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透明結晶1 包(驗前毛重2.21公克,驗餘毛重2.199 公克),經送鑑定結果,呈現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年2 月12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09/20037 )在卷可稽,堪認上開透明結晶確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屬法律禁止持有之違禁物。

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1 只,因難將袋內所殘留微量毒品完全析離,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同沒收銷燬。

至毒品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小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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