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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5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士軒(原名黃棋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聲沒字第5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確定在案,而於不起訴案件中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08 年度戒毒偵字第25號處分書為不起訴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上開不起訴處分案件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確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1 份附卷可稽,堪認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 、2 款所管制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無訛。
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包裹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海洛因之包裝袋3 個;
附表編號2 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包裝袋5 個,依現行之檢驗方式,包裝袋上仍會摻殘若干毒品無法分離,自應一體視為毒品部分,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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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品 │數量│ 備註 │ 鑑定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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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海洛因 │3包 │⒈粉塊狀2包(驗餘淨重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
│ │ │ │ 0.66公克、空包裝總重│室105 年6 月16日調科壹字│
│ │ │ │ 0.52公克,經鑑驗結果│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
│ │ │ │ 含毒品海洛因成分。 │ │
│ │ │ │⒉粉末狀1包(驗餘淨重 │ │
│ │ │ │ 1.32公克、空包裝總重│ │
│ │ │ │ 0.26公克,經鑑驗結果│ │
│ │ │ │ 含毒品海洛因成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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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甲基安非他命 │5包 │透明結晶5 包2 包,含包│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裝袋合計毛重5.22公克,│濫用藥物實驗室- 台北濫用│
│ │ │ │,取樣0.0020克鑑定用罄│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
│ │ │ │,經鑑驗結果含毒品甲基│UL/2018/00000000) │
│ │ │ │安非他命成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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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甲基安非他命殘│1個 │殘渣袋1 個,使用2ml 甲│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渣袋 │ │醇清洗內鑑驗,經鑑驗結│濫用藥物實驗室- 台北濫用│
│ │ │ │果含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
│ │ │ │分。 │UL/2018/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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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摻有海洛因香菸│1支 │已用畢菸頭1 支,使用4m│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已用畢菸頭)│ │l 甲醇浸泡鑑驗,經鑑驗│濫用藥物實驗室- 台北濫用│
│ │ │ │結果含毒品海洛因成分。│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
│ │ │ │ │UL/2015/C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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