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單禁沒,616,202008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6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晉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9 年度聲沒字第62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玖參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晉嘉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3870號緩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34公克)係違禁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1 紙,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經聲請人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387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

而扣案之透明結晶1 包,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毛重0.34公克,取樣0.0052公克,檢驗後淨重0.0937公克),有鑑驗書1 份附卷可稽,應堪認係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 只,因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視為毒品而併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呂如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