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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6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雅晴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 年度偵字第252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聲沒字第67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Hemp Oil肆瓶(合計淨重捌佰陸拾貳點參參公克,驗餘淨重捌佰陸拾點肆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雅晴因涉嫌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25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所查扣之Hemp Oil4 瓶,經送檢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酊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聲請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8 年2 月14日以108 年度偵字第2524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08 年4 月10日以108 年度上職議字第3574號案件駁回再議確定,有上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
而扣案之Hemp Oil 1瓶(合計淨重862.33公克,驗餘淨重860.45公克),經檢驗後,檢出大麻酊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106 年12月18日調科壹字第10623213940 號鑑定書1 紙在卷可考,足認扣案之物確包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屬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瓶4 瓶,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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