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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6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承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 年度聲沒字第67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承榮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108 年度毒聲字第354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民國109 年5 月6 日釋放(隨即因另案入監執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戒毒偵字第34、35、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至附表二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經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且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
(一)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被告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檢察官聲請,嗣經本院以108 年度毒聲字第354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而於109 年5 月6 日因認被告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停止戒治。
嗣被告前開涉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案件,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戒毒偵字第34、35、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 份在卷可查。
惟被告於108 年1 月13日凌晨3時55分許,為警查扣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物,經送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物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毒品數量及成分均詳如附表);
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物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毒品數量及成分均詳如附表),此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等在卷可稽,暨盛裝如附表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共2 個,仍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屬查獲之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毒品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爰均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二)至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注射針筒1 支,核非專供施用毒品所用之器具,且上開扣案物是否有附著毒品之成分,遍查卷內,復無鑑定報告可資證明,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尚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或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將該扣案物品隨同所附著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
惟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同法第40條第3項並規定:「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經查,上開扣案物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自屬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所定得沒收之物,且被告乃因執行強制戒治後,經評估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而由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之規定為不起訴處分,業如前述,從而亦堪認有刑法第40條第3項所定法律上未能追訴其犯罪之情形。
準此,本院自得依前揭刑法第40條第3項、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將如附表二所示扣案物予以單獨宣告沒收。
是聲請人就此所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後段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附表一:
┌──┬───────┬───────────┬───────────┬───────────────┐
│編號│名稱 │重量 │扣得時間、地點 │備註 │
├──┼───────┼───────────┼───────────┼───────────────┤
│1 │第一級毒品海洛│驗前含袋毛重共0.24公克│108 年1 月13日凌晨3 時│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
│ │因1 包(粉末)│(因鑑驗取用0.0159公克│55分許,在桃園市桃園區│1 月25日出具之編號UL/2019/1042│
│ │ │,鑑驗用罄)。 │縣○路0號1樓扣得。 │4001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108 │
│ │ │ │ │年度毒偵字第701 號卷第70頁)。│
│ │ │ │ │ │
├──┼───────┼───────────┼───────────┼───────────────┤
│2 │第二級毒品甲基│驗前含袋毛重共1.58公克│同上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
│ │安非他命1 包(│(因鑑驗使用0.0018公克│ │1 月25日出具之編號UL/2019/1042│
│ │透明結晶) │,鑑驗用罄)。 │ │5001 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108│
│ │ │ │ │年度毒偵字第701 號卷第71頁)。│
└──┴───────┴───────────┴───────────┴───────────────┘
附表二:
┌──┬─────┬──────┬────────────────────────┐
│編號│品名 │單位 │備註 │
├──┼─────┼──────┼────────────────────────┤
│1 │注射針筒 │1支 │1、108 年1 月13日凌晨3 時55分許,在桃園市桃園區 │
│ │ │ │ 縣○路0號1樓扣得。 │
│ │ │ │2、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物。 │
│ │ │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 │
│ │ │ │ 品目錄表(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
│ │ │ │ 701號卷第38-40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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