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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6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富發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聲沒字第67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參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富發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 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刑法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民國104 年12月30日、 105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之規定,自105 年7 月1 日開始施行;
且於刑法第2條第2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件有關沒收部分,自應適用刑法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之相關規定。
而因本次刑法修正將沒收列為專章,具有獨立之法律效果,為使其他法律有關沒收原則上仍適用刑法沒收規定,故刑法第11條修正為:「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
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亦即有關本次刑法修正後與其他法律間之適用關係,依此次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之規定,就沒收適用之法律競合,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優先適用刑法,至於沒收施行後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仍維持「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
而就第一、二級毒品,固屬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
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係針對毒品犯罪之特別規定,屬刑法之特別法,故倘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就毒品相關犯罪及沒收設有規定,自應優先適用之。
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19條業於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自同年7 月1 日施行,其修正目的係為因應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所定排除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以期使毒品犯罪沒收繼續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19條之規定。
是就毒品犯罪之沒收,自應優先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19條之規定,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未規定情形下,始應回歸適用修正後刑法之規定。
三、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自明。
復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1項、第2項規定均不得持有,屬違禁物,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 項前段規定,自應沒收銷燬之。
四、經查,本案查扣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確均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鑑定報告各1 份附卷可稽,堪認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物,各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無訛。
再被告陳富發因本案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106 年6 月3 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緝字第300 號、第301 號、第302 號、第30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按,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3 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另包裹前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共4 個,依現行檢驗方式乃係以刮除方式為之,包裝袋上仍會摻殘若干毒品無法分離,自應一體視為毒品部分,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另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但書、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淑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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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毒品種類 │數量│ 備註 │ 鑑定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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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2 包│驗前淨重合計4.20公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
│ │ │ │取樣0.27公克鑑定用罄,│驗室104 年11月16日調科│
│ │ │ │驗餘淨重合計3.93公克,│壹字第10423024620 號鑑│
│ │ │ │經鑑驗結果均含毒品海洛│定書(見104 年度毒偵字│
│ │ │ │因成分。 │第5040號卷第6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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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 包│含包裝袋毛重0.27公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
│ │ │ │取樣0.0051公克鑑定用罄│司105 年12月6 日出具之│
│ │ │ │,驗餘毛重0.2649公克,│UL/2016/B0000000號濫用│
│ │ │ │經鑑驗結果含毒品海洛因│藥物檢驗報告(見105 年│
│ │ │ │成分。 │度毒偵字第6854號卷第52│
│ │ │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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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裝袋毛重0.36公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
│ │ │ │取樣0.0026公克鑑定用罄│司105 年12月6 日出具之│
│ │ │ │,驗餘毛重0.3574公克,│UL/2016/B0000000號濫用│
│ │ │ │經鑑驗結果含毒品甲基安│藥物檢驗報告(見105 年│
│ │ │ │非他命成分。 │度毒偵字第6854號卷第55│
│ │ │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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