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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6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母宇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案件(109 年度聲沒字第66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扣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母宇哲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緝字第18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又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緝字第187 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又該案為警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乙節,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 年12月13日刑鑑字第1068009728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各包裝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當整體視為毒品宣告沒收銷燬;
至鑑驗耗盡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再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馨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附表:
┌──┬────────┬────┬─────────┐
│編號│ 項目 │ 數量 │ 說明 │
├──┼────────┼────┼─────────┤
│ 1 │疑似咖啡毒品粉末│1包 │驗前含袋毛重54.06 │
│ │(含外包裝袋) │ │公克,取用0.50公克│
│ │ │ │鑑定用罄,驗餘含袋│
│ │ │ │毛重53.56 公克;檢│
│ │ │ │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 │ │ │非他命成分 │
├──┼────────┼────┼─────────┤
│ 2 │小惡魔咖啡包 │90包 │驗前含袋毛重811.60│
│ │(含各外包裝袋)│ │公克,取用0.67公克│
│ │ │ │鑑定用罄,驗餘含袋│
│ │ │ │毛重810.93公克;檢│
│ │ │ │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
│ │ │ │基安非他命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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