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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7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湯惟任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0 年度執字第000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貳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扣案香菸經送鑑定結果,確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份在卷可稽,自係違禁物無疑。
又被告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1052號判決確定。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案物單獨聲請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忠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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