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單禁沒,785,20201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7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小嵐




上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84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藍色藥丸壹顆(驗餘毛重零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小嵐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26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MDMA藍色藥丸1 顆毛重0.3 公克,經送檢驗係呈MDMA陽性反應,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紙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前揭扣案俗稱搖頭丸之藍色藥丸1 顆,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先以EIA 酵素免疫分析法初步檢驗、再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 )法確認鑑驗結果,確呈第二級毒品MDMA陽性反應,此有扣押物品清單、與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2008/3/10 報告編號為CH/2008/ 30025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09 年度聲沒字第842 號卷第3 頁;

同97年度偵字第5733號卷第104 頁)各1 份附卷足憑,堪認上開扣案之藍色藥丸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違禁物,是聲請人就前開扣案所示驗餘之第二級毒品MDMA單獨聲請予以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而包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既無法與所盛裝之毒品析離之必要與實益,當應整體視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至毒品送鑑取樣耗損部分,既已鑑驗用罄而滅失,自毋庸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 ,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游紅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菽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