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單禁沒,848,2020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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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8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鳳儀(原名蔡鳳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聲沒字第83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前含袋毛重零點壹捌公克)含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顏鳳儀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675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若案未起訴或不起訴,則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

三、經查,被告顏鳳儀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675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08 年3 月19日起至109 年8 月18日止,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足憑。

又該案查扣之白色粉末1 包(驗前含袋毛重0.18公克,因鑑驗取用0.0034公克,驗餘含袋毛重0.1766公克),經送檢驗結果呈海洛因陽性反應,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檢體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11月1 日出具之報告編號:UL/2018/A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 份在卷可稽(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毒偵字第6750號卷第6 至8、19、63頁),且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 包,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其上仍會殘留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應一體視之為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至毒品鑑驗耗損部分,既已用罄滅失,毋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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