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單聲沒,106,2020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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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曾銓


上聲請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97年度偵字第22183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 年度聲沒字第81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梅花板手壹只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曾銓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22183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扣案之梅花板手1 只,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後認沒收為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具有獨立性之法律效果,故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又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及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22183 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查署檢察長以98年度上職議字第1125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嗣於民國100 年1 月1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並經本院核閱全卷無訛。

而該案扣案之梅花板手1 只,為被告所有並供其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自承在卷,並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現改制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參,是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 、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條第2項、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馨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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