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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時浩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20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偽造之有價證券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時浩麗涉犯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3278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美金鈔票均屬偽造,故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5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外國通用貨幣應屬有價證券(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200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時浩麗所涉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3278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 份在卷可查,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證無誤。
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美金紙鈔,經中國信託銀行行員以驗鈔機檢驗,確定均屬偽造等情,有截留偽造變造仿造券幣通報單、扣案之美金偽鈔照片3 張、證人胡仁寶於偵查時之結證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4、15、31頁及其反面),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美金鈔票,均屬偽造之有價證券無訛,自應依前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
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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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名稱 │數量 │
├──┼──────────────────┼────┤
│1 │偽造之美金佰元鈔(鈔票流水號:DK0041│2張 │
│ │3465K11 ) │ │
├──┼──────────────────┼────┤
│2 │偽造之美金伍拾元鈔(鈔票流水號:L207│1張 │
│ │56164A)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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