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單聲沒,123,2020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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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志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105年度偵字第18201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8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志偉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18201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菸油均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均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亦為刑法第38條第2項所明定。

又若查獲之偽藥、禁藥業經行政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沒入並銷燬,參照司法院34年院字第2832號解釋則不得更為沒收之諭知;

然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參見司法院(82)廳刑一字第7660號研究意見參照)。

三、經查,被告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輸入禁藥罪之犯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1820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05年度上職議字第11021號駁回再議確定在案,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含有Nicotine(尼古丁)成分,且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亦尚未經行政機關沒入銷燬等情,經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3頁至第4頁、第23頁至第24頁),並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年5月27日FDA研字第1050016881號檢驗報告書1紙、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刑事案件移送書1紙、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2張、扣案物照片10張、臺北關扣押收據及搜索筆錄1 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處分書1 紙、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1紙等件附卷可佐(見偵卷第17頁反面、第6頁至第7 頁、第8頁至第9頁、第10頁至第12頁、第18頁、第27頁正反面、第30頁)。

是本件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準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自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附表:
┌──┬────────────────┬──┐
│編號│電子菸油名                      │數量│
├──┼────────────────┼──┤
│1   │DR BREW BREWED TO BE AMAZED     │8瓶 │
├──┼────────────────┼──┤
│2   │HORNY STRAWBERRY                │10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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