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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明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9 年度執聲字第79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瑞士商勞力士公司之勞力士(ROLEX )手錶壹只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明東前因涉犯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撤緩偵字第28號提起公訴,嗣經本院以100 年度智易字第16號公訴不受理確定在案,而扣案之仿冒瑞士商勞力士公司之勞力士(ROLEX )手錶1 只,經鑑定結果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所謂專科沒收之物,應屬「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之絕對義務沒收者而言,是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前開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即為應予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自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撤緩偵字第2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因起訴程序違背規定,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智易字第16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等情,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仿冒勞力士(ROLEX )手錶1 只,乃瑞士商勞力士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註冊/ 審定號:00000000號),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乙份附卷可參(見執聲卷第16頁),且扣案之仿冒勞力士(ROLEX )手錶1 只,經鑑定結果:該商品來源不明,非來自原授權製造廠商,而其使用之材質、配件、製工均甚粗糙與原廠有異,並欠缺原廠商品之保證書、來源證明、發票、使用說明書及精緻包裝,且販售價格與原廠價格相差懸殊,及仿製原廠商註冊之商標等情,有薈萃商標協會總會委託鑑定人之委任書、鑑定報告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存卷可憑( 見執聲卷第12至13頁、第14至15頁、第10頁),堪認前開扣案之仿冒商品,確為仿冒瑞士商勞力士公司之ROLEX 註冊商標圖樣之仿冒商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則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啓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詠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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