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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碧絹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9 年度聲沒字第16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犯賭博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763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其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即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忠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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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物品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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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傳真機2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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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手機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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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電腦主機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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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電腦螢幕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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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計算機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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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7年3月13簽單總表3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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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歷屆簽單1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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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歷屆帳單1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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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帳冊4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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