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單聲沒,153,2020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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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怡芳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偵字第33553 號、109 年度聲沒字第35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之「3 sprouts 」商標商品貳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於民國108年11月13日查獲被告蘇怡芳販賣仿冒之「3 sprouts 」商標商品2 件,被告蘇怡芳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3355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之仿冒之「3 sprouts 」商標商品2件為違法仿冒品,有碩智國際數位整合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附卷可稽,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本得基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 年2 月17日,以該署108 年度偵字第33553 號認其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並經本院核閱該偵查卷宗查明無訛。

而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2 件,經鑑定認屬仿冒品等情,有碩智國際數位整合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附卷可稽,足認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2 件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首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此為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

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意旨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洵為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龍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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