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單聲沒,16,2020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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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祐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聲沒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電子菸油共拾捌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朱祐成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6年8月31日以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在案。

至本件扣案之「電子菸油」18瓶為未經衛生福利部核准而擅自輸入之禁藥,且為被告所有及供犯該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朱祐成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18101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6 年10月11日起至107 年10月10日止),緩起訴期間屆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 年上職議字第13068 號處分書、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本件係被告自國外輸入之含尼古丁之電子菸油,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查獲,並扣得18瓶電子菸油,經送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結果,檢出尼古丁Nicotine成分等節,有財政部關稅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進口報單、個案委託書、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6年4 月27日FDA研字第1060010342號函暨所附檢驗報告書、扣案物照片8 張在卷可稽,而上開扣案物係未經許可輸入等情,業據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供陳明確,是扣案之電子菸油共18瓶核屬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為應列管之禁藥,雖法令上並未禁止持有,而非屬違禁物,惟上開扣案物仍不失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本案犯罪時所用之物,復未經相關主管機關先行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為行政沒入銷燬處分,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小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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