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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漢倫
被 告 秦凱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9 年度聲沒字第34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漢倫、秦凱煜均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16714 、26522 、26736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被告吳漢倫部分之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被告秦凱煜部分則因其於緩起訴期間內死亡,致事實上無法繼續執行前開緩起訴處分,而該案查扣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亦均屬藥事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偽藥,及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物,為被告吳漢倫所有及供其為前開案件犯罪所用之物,爰分別就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及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物另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所謂專科沒收之物,應屬「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之絕對義務沒收者而言,是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前開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即為應予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自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
三、經查:㈠被告吳漢倫、秦凱煜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7 年4 月11日以106 年度偵字第00000 、26522 、26736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被告吳漢倫部分之緩起訴處分於109 年4 月10日期滿未經撤銷,而被告秦凱煜則於前開緩起訴期間內之108 年12月22日死亡,致事實上無法繼續執行前開緩起訴處分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2 人前案紀錄表、被告秦凱煜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緩字第1248號卷附該署檢察官不予執行被告秦凱煜緩起訴處分之簽呈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 至12、14、18、21、28頁),是上揭等情足堪認定。
㈡扣案仿冒商標權之偽藥部分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三所示之物,經美商美國禮來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及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經美商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署申請許可核准登記在案,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西藥許可證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0至35、58至71頁)。
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均經鑑定結果,確與真品外觀有所不同而有侵害前開二公司之商標,且均屬未經核准而擅自製造之偽藥乙節,有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樣品鑑定報告及外觀鑑定聲明書、臺灣禮來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犀利士20mg藥品包裝鑑定報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及106 年度保字第10722 、10723 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之外觀照片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78至85、86至93、97至100 頁;
第40至42、43至45、94、95、101 頁;
第46、102 、103 頁;
第37、39、73、75、77),堪認前開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確為仿冒美商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之「Pfizer」註冊商標圖樣,及美商美國禮來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之「C20 」、「犀利士CIALIS」註冊商標圖樣之仿冒偽藥,除鑑驗時滅失部分不再諭知沒收外,其餘部分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則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帳冊資料部分被告吳漢倫於警詢時供稱:扣案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帳冊資料係從其所經營之店內電腦主機中儲存檔案資料夾內列印出來,該帳冊資料上記載「7.威」係指護爾健錠之商品編號,且前開資料並無記載威而鋼或犀利士之藥品紀錄等語(見本院卷第49、51頁),復無其他事證以資證明扣案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帳冊資料曾用於紀錄其所仿冒之前開偽藥進、出貨或販售紀錄,亦無證據可為相反之認定,爰不予宣告沒收。
㈢綜上,本件檢察官聲請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其餘聲請,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啓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詠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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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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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仿冒美商美國禮來大藥│捌顆。 │秦凱煜│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
│ │廠股份有限公司之「犀│ │ │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106 │
│ │利士CIALIS」、「C20 │ │ │年保字第10722 號扣押物│
│ │」商標之偽藥藥錠。 │ │ │品清單編號1 。 │
├──┼──────────┼────────┼───┼───────────┤
│二 │仿冒美商輝瑞大藥廠股│玖拾捌顆(因鑑驗│吳漢倫│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
│ │份有限公司之「Pfizer│時滅失肆顆,剩餘│ │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106 │
│ │」商標之偽藥藥錠。 │玖拾肆顆)。 │ │年保字第10723 號扣押物│
│ │ │ │ │品清單編號1 、3 、5 。│
├──┼──────────┼────────┤ ├───────────┤
│三 │仿冒美商美國禮來大藥│參拾貳顆。 │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
│ │廠股份有限公司之「犀│ │ │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106 │
│ │利士CIALIS」、「C20 │ │ │年保字第10723 號扣押物│
│ │」商標之偽藥藥錠。 │ │ │品清單編號2 、4 、6 。│
├──┼──────────┼────────┤ ├───────────┤
│四 │帳冊資料。 │壹份(伍頁)。 │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
│ │ │ │ │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106 │
│ │ │ │ │年保字第10723 號扣押物│
│ │ │ │ │品清單編號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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