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單聲沒,183,202008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宇辰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收案件(109 年度聲沒字第53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宇辰因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3項、第1項之過失輸入禁藥及第83條第3項、第1項之過失販賣禁藥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8 年4 月23日以107 年度偵字第20359 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8年5 月22日確定。

而該案扣案之含有「Sildenafil」西藥成分之藥品7 瓶,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檢驗結果,確屬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禁藥,是上開扣案物係屬列管之禁藥,然法令上並未禁止持有,而非違禁物,惟上開扣案物仍不失為被告所有,且為犯罪所生之物,復未經相關主管機關先行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為行政沒入銷燬處分,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3項、第1項之過失輸入禁藥及第83條第3項、第1項之過失販賣禁藥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 年4 月23日以107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8 年5 月22日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惟扣案之含有「Sildenafil」西藥成分之藥品7 瓶,雖經檢驗後確含有「Sildenafil」西藥成分,有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檢驗報告1 紙附卷可稽,然上開扣案物係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於107 年4 月18日查獲蝦皮拍賣中賣家代號sexy6871於網路販售,遂以新臺幣1,060 元價購所得,此有107 年7 月18日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桃衛藥字第1070061708號函1 份在卷可考,是上開扣案物既已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價購所得,顯非屬被告所有,即與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不合,自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宣告沒收。

且該藥品雖屬未經許可輸入之禁藥,然法令上並未禁止持有,非屬違禁物,亦無從逕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宣告沒收。

綜上,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宜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