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單聲沒,187,2020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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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凱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聲沒字第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MDPHP 」、「N-Ethylnorpentedrone」禁藥成分之貨物貳包(毛重陸拾公克、貳拾公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凱立所涉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12990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現緩起訴處分已期滿。

該案扣得之含有「MDPHP 」、「N-Ethylnorpentedrone」禁藥成分之貨物2 包,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衛福部食藥署)鑑定結果,為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雖非違禁物,然仍屬於禁藥,且為被告所有,係供本案犯罪所用,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12990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貨物2 包,係被告向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購買,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分別檢出「MDPHP 」、「N-Ethylnorpentedrone」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107 年7 月23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5頁),而「MDPHP 」、「N-Ethylnorpentedrone」成分,經衛福部認定係屬於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稱「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之禁藥,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附卷可參(見偵卷第16頁),而上開扣案藥品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卷第5 頁),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物品,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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