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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9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ONIAH(印尼籍)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PONIAH(中文姓名:顧芳婷)涉犯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20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扣案之仿冒盧森堡商斐勒盧森堡有限公司所註冊商標圖樣之鞋子共80雙,經鑑定係侵害商標法之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侵害商標權商品罪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9 年5 月30日以109 年度偵字第20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
而扣案之仿冒盧森堡商斐勒盧森堡有限公司所註冊商標圖樣之鞋子共80雙,經鑑定認屬仿冒物品乙情,有盧森堡商斐勒盧森堡有限公司委任博仲法律事務所郭建中律師於10 8年3 月26日出具之鑑定報告書4 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1 份、扣案物品照片14張(見偵字第2060號卷第151 至167 頁)在卷可憑,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鞋子80雙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揭法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此為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
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有據,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附表:
┌────────┬──────────┬─────────┐
│扣 案 物│ 數 量 │備註 │
├────────┼──────────┼─────────┤
│仿冒盧森堡商斐勒│80雙。 │①財政部關務署臺北│
│盧森堡有限公司所│ │ 關扣押或物收據及│
│註冊商標圖樣之鞋│ │ 搜索筆錄(見偵字│
│子。 │ │ 卷第189 、237 、│
│ │ │ 245 及249 頁)。│
│ │ │②鑑定報告書(見偵│
│ │ │ 字卷第153 、157 │
│ │ │ 、161 及165 頁)│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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