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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厚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聲沒字第96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厚志因未經許可擅自輸入醫療器材,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21974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其犯該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及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未經許可擅自輸入附表所示之物,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於107 年9 月30日以107 年度偵字第21974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7 年10月26日起算1 年,已於108 年10月25日屆滿,且未經撤銷等情,經本院核閱全卷無訛,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皆屬藥事法第13條第1項所定之醫療器材,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6 年8 月30日FDA 器字第1069022489號函1 份在卷可稽(見他卷第16頁正、背面)。
且上開扣案物,均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時坦承在卷(見他卷第4-5 、24-25 頁),是聲請人所為之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 、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馮昌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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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貨品名稱 │廠牌 │規格/ 型號│數量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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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ubstrate Soluti│北京華大吉│8ml/瓶 │100 瓶│取樣15瓶│
│ │on A │比愛生物技│ │ │ │
│ │底物液A │術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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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Substrate Soluti│北京華大吉│8ml/瓶 │100 瓶│取樣15瓶│
│ │on B │比愛生物技│ │ │ │
│ │底物液B │術有限公司│ │ │ │
├──┼────────┼─────┼─────┼───┼────┤
│3 │Enzyme Conjugate│北京華大吉│6ml/瓶 │98瓶 │取樣18瓶│
│ │ Solution │比愛生物技│ │ │ │
│ │測HBsAb 酶工作液│術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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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0x Wash Concent│北京華大吉│30ml/瓶 │7 瓶 │取樣4 瓶│
│ │trate │比愛生物技│ │ │ │
│ │20倍濃縮洗滌液 │術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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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動物用超音波(含│WELLD │WED-380 │1 部 │ │
│ │探測頭)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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