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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宬翔(原名林宬樘)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聲沒字第47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本件被告涉犯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124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扣案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所註冊「Hello Kitty 」商標圖樣之充電器及手機袋,並未經商標權人授權,經鑑定屬仿冒品,此有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委任書、萬國法律事務所107 年11月30日出具之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等附卷可稽,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
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忠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附表:
┌──┬────────────────────────┐
│編號│ 沒收物名稱 │
├──┼────────────────────────┤
│ 1 │仿冒Hello Kitty(凱蒂貓)商標充電器1個 │
├──┼────────────────────────┤
│ 2 │仿冒Hello Kitty(凱蒂貓)商標手機袋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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