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單聲沒,224,202008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東晃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9 年度聲沒字第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HYDROMAX THE ORIGINAL WATER PUMP」醫療器材陸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楊東晃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8 年2 月18日(聲請書誤載為「108 年3 月4 日」,應予更正)以108 年度偵字第241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8 年3 月4 日確定,於109 年3 月3 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

而扣案之「HYDROMAX THE ORIGINALWATER PUMP」6 件,屬未經核准輸入醫療器材,且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及第38條之1第1項之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第84條第1項之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醫療器材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 年2月18日以108 年度偵字第2413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8 年3 月4 日確定,復於109 年3 月3 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案件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聲請人提出相關卷證無誤。

該案所查扣之「HYDROMAXTHE ORIGINAL WATER PUMP 」6 件,應以醫療器材管理,未經核准不得擅自輸入乙節,有桃園市政府衛生局107 年12月18日桃衛藥字第1070120222號函及臺北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各1 份卷可憑,且上開扣案物品為被告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乙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卷,是上開扣案物品確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