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單聲沒,232,2020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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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依妮


呂羿鋒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等案件聲請沒收(109 年度聲沒字第36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聲請書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書所示。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2 人前因涉嫌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業以108 年度偵字第3727號、第693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而扣案如聲請書附表所示之物,分別為含藥化妝品及醫療器材,屬被告二人所有供該案犯罪所用之物,此亦據被告2 人供承在卷,並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6 年10月30日FDA 藥字第1066051641號函在卷可佐。

是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傅思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聲沒字第360號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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