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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文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 年度聲沒字第65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緝字第146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而該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即偵字第6491號卷第9 頁反面編號4 之照片),為供犯罪所用之猥褻物品,屬違禁品,爰依刑法第235條第3項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35條第3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其違反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販賣猥褻物品罪,以該署檢察官108 年度偵緝字第1461號為緩起訴處分,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08 年7 月25日駁回再議確定,嗣於109 年7 月24日該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各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上揭等情足堪認定。
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其封面確有動漫女性角色遭以不詳方式束縛、衣著褪去致裸露臀部之圖樣為包裝,並該圖樣中女性角色接近臀部處改採透明殼,使內容商品之按摩棒顯露,使商品包裝之封面呈現按摩棒將插入遭束縛之女性角色臀部之既視感等內容,堪認如附表所示之物之商品包裝封面內容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有礙於社會風化,確屬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之猥褻物品,此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翻拍照片2張在卷可按( 見偵字第6491號卷第9 頁正反面) 。
是前開扣案物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得予以沒收,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3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啓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詠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附表:
┌───────┬───┬──────────────┐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
├───────┼───┼──────────────┤
│按摩棒情趣商品│1件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08 │
│ │ │年度保字第2095號扣押物品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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