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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長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8 年度聲沒字第26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梁長仁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調偵字第367 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爰就該案所查扣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已明定。
而所謂「專科沒收之物」,係指雖非違禁物,然依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者為是。
而舉凡條文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者,因此類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即係立法者審其性質,認不論是否為犯罪行為人所有,均不宜任令其在外流通之物,則此類物品,自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前因就附表所示物品,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罪,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調偵字第367 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至民國108 年3 月6 日屆滿且緩起訴處分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堪以認定。
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係侵害商標權之仿冒物品,亦有貞觀法律事務所106 年10月17日之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註冊簿查詢結果(商標註冊號:00000000)、附表所示扣案物品之照片等項資料在卷可稽,堪認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物,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聲請人此部分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劉美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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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
├──┼───────────┤
│1 │仿冒REEBOK商標運動內衣│
│ │130 件 │
├──┼───────────┤
│2 │仿冒REEBOK商標長褲111 │
│ │件 │
├──┼───────────┤
│3 │仿冒REEBOK商標短褲416 │
│ │件 │
├──┼───────────┤
│4 │仿冒REEBOK商標長袖上衣│
│ │89件 │
├──┼───────────┤
│5 │仿冒REEBOK商標短袖(背│
│ │心)上衣224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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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仿冒REEBOK商標外套3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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