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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錢婉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642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07 年11月6 日緩起訴期滿而未經撤銷,如附表所示扣案之酒精飲料為未經核准而擅自輸入之私酒,爰依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依本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
前三項查獲應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收或沒入之,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642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07 年11月6 日緩起訴期滿而未經撤銷,有上揭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附表所示扣案物為未經核准而擅自輸入之私酒,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05 年11月21日北普竹字第1051043832號刑事案件移送書、105 年11月21日北普竹字第1051043836號刑事案件移送書、105 年11月21日北普竹字第1051043837號刑事案件移送書、105 年11月21日北普竹字第1051043895號刑事案件移送書、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快遞專區倉單、扣案物照片等在卷可證,聲請人就上開物品聲請宣告沒收,符合規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宏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美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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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報單號碼│主提單號碼│分提單號碼│納稅義務人│ 品項 │實際品項 │數量│
│ │ │ │ │ │ │ │ │
├──┼────┼─────┼─────┼─────┼────┼──────┼──┤
│ 1 │CX │160- │000000000 │YAO CHEN │sailclot│FOUR LOKO │12瓶│
│ │050B24Q6│00000000號│號 │FU │h │ │ │
│ │22號 │ │ │ │ │ │ │
├──┼────┼─────┼─────┼─────┼────┼──────┼──┤
│ 2 │CX │160- │000000000 │WEI YI FAN│poke │FOUR LOKO │12瓶│
│ │050B24Q6│00000000號│號 │ │ │ │ │
│ │23號 │ │ │ │ │ │ │
├──┼────┼─────┼─────┼─────┼────┼──────┼──┤
│ 3 │CX │160- │000000000 │CHIANG WAN│手袋 │FOUR LOKO │12瓶│
│ │050B24Q6│00000000號│號 │LING │ │ │ │
│ │10號 │ │ │ │ │ │ │
├──┼────┼─────┼─────┼─────┼────┼──────┼──┤
│ 4 │CX │160- │000000000 │LIN CHIN │手提袋 │FOUR LOKO │12瓶│
│ │050B24Q6│00000000號│號 │WAN │ │ │ │
│ │15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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