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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穆樺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962 號,106 年度偵字第9195、9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電子菸油(均含「Nicotine」成分而屬管制藥品),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穆樺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9195號、919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現為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電子菸油經檢出含有尼古丁成分,應以藥品列管,未經核准輸入,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之禁藥乙節,亦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民國105 年9 月1 日FDA研字第1050036185號函及所附檢驗報告書、同署105 年10月7 日FDA 研字第1050030838號函及所附檢驗報告書附卷可參,且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刑法第38第2項規定,聲請予以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第2項定有明文。
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駁回再議而確定,嗣於107 年6 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並經本院核閱全卷無訛。
又被告輸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電子菸油均檢出「Nicotine」成分之事實,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民國105 年9 月1 日FDA 研字第1050036185號函及所附檢驗報告書(偵字卷9196號第15頁)、同署105 年10月7 日FDA 研字第1050030838號函及所附檢驗報告書(偵字卷9195號第14頁、第15頁),附卷足稽,堪認被告輸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電子菸油均屬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禁藥,且上開含「Nicotine」成分之電子菸油均為被告所有,並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各節,除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收據及搜索筆錄外(偵字卷9196號第13頁、9195號第12頁),亦據被告於偵查中供述明確,是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1項、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亭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附表一:
┌──┬──────────────────────────┬─────┐
│編號│菸油名稱 │數量(瓶)│
├──┼──────────────────────────┼─────┤
│ 1 │M.O.J(VIOLENT) │1 │
├──┼──────────────────────────┼─────┤
│ 2 │ENORMOUS(WOW BERRY) │4 │
├──┼──────────────────────────┼─────┤
│ 3 │THIRSTY FLAVA PREMIUM HAND CRAFTED E-JUICE(HACKS) │42 │
│ │(聲請書記載THRISTY應予更正) │ │
├──┼──────────────────────────┼─────┤
│ 4 │E-Juice FALLEN(GREAT GRAPE) │19 │
└──┴──────────────────────────┴─────┘
附表二:
┌──┬──────────────────────────┬─────┐
│編號│菸油名稱 │數量(瓶)│
├──┼──────────────────────────┼─────┤
│ 1 │BC 666 │1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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