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單聲沒,90,202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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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賢富



沈龍輝


周美月


陳乃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 年度聲沒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賢富、沈龍輝、周美月、陳乃福因犯賭博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桃檢)以107 年度偵字第19025 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扣案之賭具碗公1 個、骰子14顆、賭資新臺幣(下同)2,300 元,為本件當場賭博之器具及賭檯之財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分別有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沈龍輝、周美月、陳乃福因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罪,前經桃檢以107 年度偵字第19025 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李賢富部分,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桃檢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足憑。

而扣案之賭具碗公1 個、骰子14顆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賭資2,300 元部分則為賭檯內之財物等情,業據被告沈龍輝於偵訊時供述在卷(見偵字卷第71頁正面),並有桃園分局景福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現場照片附卷可稽(見偵字卷第51至56頁),足認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刑法第266條第2項專科沒收之物,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
│1   │碗公。        │1 個。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    │              │              │桃園分局扣押物品│
│    │              │              │清單(見偵字卷第│
│    │              │              │90頁正面)。    │
├──┼───────┼───────┼────────┤
│2   │骰子。        │14顆。        │同上。          │
├──┼───────┼───────┼────────┤
│3   │賭資。        │2,300 元。    │同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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