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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天倫
上列被告因營業秘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8 年度聲沒字第10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電腦設備(ASUS電腦主機)壹臺、電磁紀錄壹份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3項亦有明文。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107 年度偵字第27551 號被告鄭天倫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經桃園地檢署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08 年12月2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惟被告所有扣案之電腦設備(ASUS電腦主機)1 臺、電磁紀錄1 份,均屬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爰依前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而其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 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前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27551 號案件偵查後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07 年12月3 日至108 年12月2 日,並於108 年12月2 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經核閱前揭全案案卷屬實(含緩起訴處分書),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而扣案被告所有扣案之電腦設備即ASUS電腦1 臺、電磁紀錄1 份,均係供其等犯上開犯行所用之物,經被告供述在卷、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清單在卷可佐(見他卷第69至第77頁,偵卷第41至44頁),核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 ,刑法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晏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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