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壢交簡附民,6,2020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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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蔡東城
訴訟代理人 陳慶瑞律師
被 告 張霆昊

訴訟代理人 彭成桂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壢交簡字第3059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陳愷璘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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