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壢原簡,32,2020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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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壢原簡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芳容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58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芳容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查被告賴芳容行為後,刑法第135條固於民國108 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後施行,然該次修正僅係將罰金貨幣單位與罰鍰倍數予以明文,就被告所涉本案犯行之法定刑度並未修正,且實質上並無法律效果及行為可罰性範圍之變更,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直接適用新法。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

㈢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原易字第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嗣與其他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556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於民國107 年11月2 日執行完畢出監,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為累犯,惟被告所犯本案與前案之犯罪型態、侵害法益不同,尚不得遽認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故依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之意旨,爰不予加重其刑。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監獄管理員桂雅莉正依法執行職務制止其咆哮吼叫,竟出拳朝桂雅莉之右眼毆打,所為不僅藐視國家公權力,更影響監獄秩序之管理,誠屬不該;

惟念及坦承犯行,尚見其悔意;

兼衡其過往之素行、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邱文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5879號
被 告 賴芳容 女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巷0弄0
號(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
監獄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芳容於民國108 年11月23日上午11時53分許,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孝舍5 房內,因不滿管理員桂雅莉制止其咆哮吼叫,竟基於對於依法執行職務公務員施強暴之犯意,當場對舍房外戒護窗前值勤之桂雅莉右眼出拳毆打1 下,以此強暴方式妨害公權力執行。
二、案經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芳容到庭坦承不諱,而證人桂雅莉經傳喚雖未到場,然經目擊證人即受刑人陳豔麗、李佩君、林安如、蘇詩雅等證述明確,且有收容人基本資料卡、受刑人獎懲報告表等在卷可稽,被告犯嫌自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依法執行職務公務員施強暴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檢 察 官 邱 文 中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劉 伯 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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