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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壢智簡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靖玟(原名宋月音)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2926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宋靖玟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8 行「基於違反商標商品之犯意」,更正為「基於以網路方式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第11行「107 年7 月間」,更正為「107 年5 月間起」;
另附表編號5 「指定使用商品」欄位內,「有邊冒」更正為「有邊帽」;
編號6 「註冊審定號」欄位內,「00000000」更正為「00000000」、「指定使用商品」欄位內,「各種皮包、手提袋等商品」更正為「各種衣服」以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宋靖玟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
又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本案仿冒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自民國107 年5 月間起至108 年3 月26日遭警方搜索而查獲時止之期間內,數次販賣仿冒商品之行為,均係於密切時地接續為之數舉動,依社會一般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
又被告以一行為侵害如聲請意旨附表「商標權人」欄為所示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重論以一罪。
㈡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為貪圖小利,竟任意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此舉非但造成商標權人蒙受銷售損失,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令商標權人合法商品之信譽與品質受質疑,進而使國家國際形象受損,所為實有不該;
惟念及其於警詢時、偵查中始終對犯行坦承不諱,且已與德商阿迪達斯公司以新臺幣10萬元、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以2萬元、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及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以3 萬元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此有本院卷附之刑事陳報狀(二)可佐,足徵被告犯後態度良好;
兼衡以被告侵害商標權商品之市值、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於警詢中自述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從事網路直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緩刑之宣告: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素行良好,且犯後坦承犯罪,積極與商標權人和解賠償其等所受損失,良有悔意,商標權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及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均同意原諒被告。
本案被告僅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尚無逕對其施以短期自由刑之必要,是本院認其前開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四、沒收:㈠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侵害商標權商品,均經送鑑定而確認為仿冒商標商品,即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
㈡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宣告前2 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亦有明文。
查被告雖自陳本案獲利為12萬元(見偵卷第31頁),並提出犯罪所得3 萬元供扣案(見偵卷第81頁),惟被告已與部分商標權人等達成和解,並實際給付總額15萬元,已如前述,該賠償金額顯已超過被告自承之犯罪所得,本院認倘對被告再宣告沒收其犯罪所得,實有過苛之虞,是衡酌前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後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美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甄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
│ 編號 │ 仿冒商標商品 │ 數量 │
├───┼────────────┼──────────┤
│ 1 │「Adidas」衣服 │198件 │
├───┼────────────┼──────────┤
│ 2 │「PUMA」褲子 │1件 │
├───┼────────────┼──────────┤
│ 3 │「GUCCI」衣服 │47件 │
├───┼────────────┼──────────┤
│ 4 │「PEPPA PIG」衣服 │8件 │
├───┼────────────┼──────────┤
│ 5 │「CHAMPION」帽子 │10頂 │
├───┼────────────┼──────────┤
│ 6 │「CHANEL」衣服 │21件 │
├───┼────────────┼──────────┤
│ 7 │「HELLO KITTY」服飾 │26件 │
└───┴────────────┴──────────┘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29262號
被 告 宋靖玟 女 26歲(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宋靖玟明知如附表所示之「ADIDAS」、「PUMA」、「GUCCI」、「PEPPA PIG 」、「CHAMPION」、「CHANEL」、「HELLO KITTY 」、等商標圖樣,係如附表所示之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並取得商標專用權,商標註冊審定號均如附表所示,分別指定使用於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現均於商標權利期間內,未經商標權利人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亦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竟基於違反商標商品之犯意,先於民國108 年3 月26日前某日,在臺北市信義區五分埔向不詳賣家,以每件約新臺幣(下同)180 元不等之價格,販入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後,再自107 年7 月間起,在其位在桃園市○○區○○路00號住處內,連結網路上網至PCHOME賣場以帳號「ㄚ花花之家」及臉書「宋花花臉書服飾團」以直播方式,公開陳列販售上開仿冒商標商品,並以每件約199元不等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人,藉以牟利。
嗣經警於108年3 月26日,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 年聲搜字第000292號搜索票執行搜索而在上址查獲,並扣得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共計309 件。
二、案經德商阿迪達斯公司(下稱阿迪達斯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彪馬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下稱艾須特貝克公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下稱一號娛樂公司)及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宋靖玟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上揭犯行不諱,復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及貞觀法律事務所、寶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薈萃商標協會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及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與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PCHOME賣場及臉書直播翻拍照片等附卷可稽,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宋靖玟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嫌。
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檢 察 官 陳美華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鄭雯文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
│編號│商標圖樣│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指定使用商│查獲仿冒商│
│ │ │ │ │品 │標商品數量│
│ │ │ │ │ │ │
├──┼────┼─────┼──────┼─────┼─────┤
│1 │ADIDAS │德商阿迪達│第00000000號│運動服裝、│衣服198件 │
│ │ │斯公司 │第00000000號│衣服等商品│ │
│ │ │ │ │ │ │
├──┼────┼─────┼──────┼─────┼─────┤
│2 │PUMA │德商彪馬歐│第00000000號│衣服、運動│褲子1件 │
│ │ │洲公開有限│ │裝等商品 │ │
│ │ │責任公司 │ │ │ │
│ │ │ │ │ │ │
├──┼────┼─────┼──────┼─────┼─────┤
│3 │GUCCI │義大利商固│第00000000號│各種衣服、│衣服47件 │
│ │ │喜歡固喜公│ │褲子等 │ │
│ │ │司 │ │ │ │
│ │ │ │ │ │ │
├──┼────┼─────┼──────┼─────┼─────┤
│4 │PEPPA │英商艾須特│第00000000號│玩具、背包│衣服8件 │
│ │PIG │貝克戴維斯│第00000000號│等商品 │ │
│ │ │有限公司英│ │ │ │
│ │ │商一號娛樂│ │ │ │
│ │ │英國有限公│ │ │ │
│ │ │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CHAMPION│美商 HBI │第0000000 號│無邊帽、有│帽子10頂 │
│ │ │品牌服裝公│第00000000號│邊冒等商品│ │
│ │ │司 │第00000000號│ │ │
│ │ │ │第00000000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CHANEL │瑞士商香奈│第00000000號│各種皮包、│衣服21件 │
│ │ │兒股份有限│ │手提袋等商│ │
│ │ │公司 │ │品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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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HELLO │日商三麗鷗│第00000000號│衣服、褲子│服飾26件 │
│ │KITTY │股份有限公│ │、玩具、保│ │
│ │ │司 │ │鮮盒等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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