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審交附民,31,2020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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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1號
附民原告 游林秀嬌


游仕銓

附民被告 孫宥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審交易字第837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陳品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汾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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