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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號
附民原告 翁志華 年籍詳卷
附民被告 蔡美英 同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審交易字第798 號,嗣經裁定改行簡易判決程序,現以109 年度審交簡字第8 號案件審理中),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簡方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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