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9,審簡,62,202005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審簡字第6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旻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鍾旻倫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鍾旻倫於民國107 年6 月28日凌晨3 時10分許,行經桃園市○○區○○○街00號前,見呂宗翰管領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放上址且車門未鎖,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開啟車門,竊取呂宗翰所有公事包內現金新臺幣(下同)25,000元(起訴書記載為2 萬至3 萬元不等,由本院依證據認定後更正),得手後離去。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鍾旻倫於警詢及本院訊問中之自白。

㈡被害人呂宗翰、證人翁鏡恩分別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指認犯罪嫌疑人記錄表、現場照片、查獲照片、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發生竊盜案件記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竊盜現場查訪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勘察記錄表、勘察照片、勘察採證同意書。

三、新舊法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規定於108 年5 月29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800053451 號令修正公布,於同年5 月31日施行。

修正前第320條第1項條文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條文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規定之構成要件並未變更,僅提高罰金刑之刑度,茲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修正前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應適用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

四、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被告①於103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2802號判決、104 年度審易字第655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2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

②於104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4年度簡字第505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

①②各罪刑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924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於106 年2 月8 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經本院裁量被告前曾有多次竊盜前案及上揭前科情形後,認其惡性非輕且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含最低本刑)。

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罪行,並衡以其素行、犯罪動機、情節、所生危害暨其生活、經濟狀況、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查公訴意旨認被告就本案所竊得之現金為2 萬至3 萬元,然就被告竊得之實際金額,檢察官並未釋明,且無相關事證可佐,再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承竊得之金額約為2萬5 千元或2 萬6 千元等語明確(見本院109 年度審易緝字第8 號卷第45頁),是依「罪疑唯輕」之證據法則,應認定被告該次竊得之現金為2 萬5 千元,並以此定其竊得之犯罪所得,且未實際合法發還予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顏伯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